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949号
原告:付某,男,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程某,女,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刘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珍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