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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949号

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949号

原告:付某,男,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程某,女,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刘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珍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