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倪灵学,男。被执行人姜义金,男。本院在执行倪灵学与姜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国土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李根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飞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