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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倪灵学与被执行人姜义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灵学,姜义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倪灵学,男。被执行人姜义金,男。本院在执行倪灵学与姜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国土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李根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飞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