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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4527号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52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力、靳建林,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