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52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力、靳建林,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