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方苏卿(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7********),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大墅镇洞坞村洞口*号。
被执行人:淳安县宏达丝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大墅镇。
法定代表人:余根苏,职务执行董事。方苏卿与淳安县宏达丝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杭淳汾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苏卿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淳安县宏达丝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苏卿案款13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85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4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