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029号罪犯黄国忠,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0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国忠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56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四年一月至
二〇一六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