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苏毅,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艟,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开桃,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吴文涛
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