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878号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洪飞。委托代理人高黎。被告葛恒强。
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恒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缴付应付的物业服务费6,235.82元及滞纳金1,870.75元。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