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624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合水县太白镇太白行政村。本院在审理田某某与合水县太白镇太白行政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300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