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03执恢3之二号

杨志雄与莫素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志雄,莫素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恢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雄。被执行人莫素清。申请执行人杨志雄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万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素清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莫素清存于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553元。

二、扣划属莫素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至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梧州河岸支行,帐户31×××0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研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