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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70号

陈利与汪建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利,汪建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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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70号���请执行人陈利,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汪建彬,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