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70号���请执行人陈利,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汪建彬,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