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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杨清武与被执行人赵元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清武,赵元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杨清武,男,1964年2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

被执行人:赵元汉,男,1975年5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清武与被执行人赵元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作出的(2016)云2931民初字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清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227.5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元汉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清武自愿撤回申请,放弃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要求,本院应准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并对本案并以终结执行的方式予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剑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31民初字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由被告赵元汉赔偿人民币9227.52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施中立

审判员  高盛昌

审判员  李国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