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杨清武,男,1964年2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
被执行人:赵元汉,男,1975年5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清武与被执行人赵元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作出的(2016)云2931民初字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清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227.5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元汉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清武自愿撤回申请,放弃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要求,本院应准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并对本案并以终结执行的方式予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剑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31民初字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由被告赵元汉赔偿人民币9227.52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施中立
审判员 高盛昌
审判员 李国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