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6472号

闵婕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闵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被执行人闵婕,女,1945年9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闵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闵婕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商)初字第1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胜利

审判员  林力军

审判员  刘 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