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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117号

余礼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余礼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117号罪犯余礼明,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礼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余礼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礼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余礼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礼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五年三月至

二〇一六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六分,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余礼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礼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