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117号罪犯余礼明,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礼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余礼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礼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余礼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礼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五年三月至
二〇一六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六分,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余礼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礼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