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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259号

王祖权与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祖权,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259号原告王祖权,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弛(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316207484。法定代表人邓钢。被告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平湖东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80174831M。法定代表人常德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权与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祖权起诉后未按本院通知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减、免、缓交,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祖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光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宏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