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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2796号

黄朝晖与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朝晖,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2796号原告黄朝晖,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潘励凡,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郑本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国、戴丽颖(实习),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晖与被告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晖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朝晖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朝晖撤回对被告福建恒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黄朝晖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湄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