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1951年9月23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昆明市盘龙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5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在本市盘龙区三十亩居民小组把不湾开荒的被告人陶某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陶某占用林地合计11.292亩(其中水源涵养林3.18亩,一般用材林8.112亩),调查范围内原有林木蓄积38.201立方米(林木材积23.01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陶某定罪量刑。庭审中,被告人陶某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于2013年至2014年年底,用锄刀、砍刀等工具对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乌龙村委会三十亩居民小组把不湾的植被进行了毁坏并在该地块上种植粮食和果树,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经鉴定,被告人陶某占用林地合计11.292亩(其中水源涵养林3.18亩,一般用材林8.112亩),调查范围内原有林木蓄积38.201立方米(林木材积23.01立方米)。2014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将在本市盘龙区三十亩居民小组把不湾开荒的被告人陶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用林地,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陶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陶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丽萍
人民陪审员 伍春霞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苏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