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润潜。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禅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伍兆强。被执行人黎润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伍翠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20。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禅发贸易有限公司、黎润潜、伍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941548元及利息(至2014年5月12日的利息为62386.25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支付律师费185000元。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执行人伍翠霞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建设路53号的18间商铺和7个车库在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禅发贸易有限公司、黎润潜、伍翠霞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1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60123元,由四被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89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其(2014)佛顺法陈执字第275号案中查封、处置被执行人黎润潜和伍翠霞的部分财产(含本案全部抵押房产,本院移送参与分配。本院亦在(2015)佛城法执字第65号案中处置两被执行人的部分房屋等财产(含本案抵押物),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昌斌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