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胜,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温铁刚,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李忠胜与温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6044元和案件受理费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铁刚所有的夏利车按流拍价人民币123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忠胜抵偿赔偿款,现因被执行人温铁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忠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