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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恢83号

李忠胜与温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忠胜,温铁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胜,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温铁刚,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李忠胜与温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6044元和案件受理费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铁刚所有的夏利车按流拍价人民币123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忠胜抵偿赔偿款,现因被执行人温铁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忠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