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民初2634号

孙静与朱进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静,朱进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634号原告孙静,女,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朱进文,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孙静与被告朱进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孙静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静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静负担。

审判员  郭常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