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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946号

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与褚天胜买卖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褚天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关复兴路92号。负责人胡海勤,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褚天胜。本院在执行武威市凉州区东风涂料厂与褚天胜买卖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褚天胜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涂料款及涂料桶折价款共计10000元。现被执行人褚天胜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6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作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光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