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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财保114号之一

柴佳昆与尹吉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佳昆,尹吉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14号之一

申请人:柴佳昆,男,汉族,现住辉南县。

委托代理人:高岩巍,女,汉族,现住辉南县。

被

申请人:尹吉丰,男,系吉E47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做出(2016)吉0523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尹吉丰驾驶的吉E478**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吉丰驾驶的吉E478**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关    红    兵

审判员 贾文戈

人民陪审员罗晓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雪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