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民特38号申请人喻懋兰,农民。申请人喻懋兰要求宣告罗友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喻懋兰诉称:被申请人罗友清与我属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孩子,2006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罗友清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查无音信,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罗友清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罗友清,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白泥乡水营村罗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2006年10月20日,罗友清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罗友清与申请人喻懋兰属夫妻。另查明,罗友清与喻懋兰在织金县白泥乡水营村罗家寨组有瓦房一栋一层两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4日在第7808期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罗友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友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喻懋兰与被申请人罗友清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喻懋兰与被申请人罗友清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合法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罗友清于2006年10月20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符合宣告失踪条件,本院依法登报公告寻找,法定公告期满后仍无此人下落,申请人喻懋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友清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罗友清与喻懋兰在其户籍所在地拥有夫妻共同财产,喻懋兰作为罗友清的财产代管人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罗友清为失踪人。
二、指定喻懋兰作为失踪人罗友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朝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