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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506号

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明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506号原告明某,女。被告肖某,男。

原告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红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某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

审判员  王红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