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83号原告田进周,男,1951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内黄国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刘俊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进周与被告内黄国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进周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进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田进周负担。
审 判 长 申学风
审 判 员 张红波
代理
审判员 郝海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