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凌伟光。委托代理人凌海峰。被执行人龙斌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龙斌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斌文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龙斌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斌文名下的汽车进行了查封。但扣押汽车进行处理尚需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审判员 韦棋柱
审判员 覃孟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