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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终295号

汤道玲寻衅滋事罪,汤道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终29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道玲,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道玲犯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皖01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道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1日、2日、3日,被告人汤道玲和王兴翠连续三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连续训诫三次。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金某、李某、沈某、赵某、朱某、周某、黄某甲、孙某乙、刘某、孙某甲、张某甲共11人于2015年10月2日赶到北京,10月3日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将汤道玲、王兴翠找到并劝说其回合肥。因汤道玲吵闹并躺在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大门口地上不愿回合肥,工作人员强行将汤道玲带上中巴车,沿高速往合肥行驶。在高速“牛驼服务区”,工作人员及汤道玲等换乘黄牌京A×××××大型普通客车,由张某乙驾驶车辆共计16人继续行驶。10月4日凌晨5时许,当车辆以时速约80公里行驶至“蚌合”高速长丰路段时,被告人汤道玲趁工作人员疲惫之机,上前抢夺司机张某乙的方向盘,并喊不想活了,导致车辆方向失控、走S型路线。孙某乙等人发现后冲上去将汤道玲按倒,司机紧急刹车并将车辆控制住。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汤道玲的身份情况,符合刑事责任追究年龄。(2)归案经过,证实肥西县公安局接桃花镇人民政府称汤道玲多次进京非访、缠访扰乱公共秩序书面报警后,在开展初步调查时,发现被告人汤道玲于2015年10月4日凌晨在高速公路上抢夺客车司机方向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18日在合肥市拘留所门口将刚出所的汤道玲传唤到案。2、勘验、辩认笔录(1)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0月3日,接访人员将被告人汤道玲从北京马家楼救济服务中心大门强制带离现场,并租用京A×××××大型普通客车从北京返回肥西。(2)天气预报照片,证实接访人员及汤道玲于2015年10月3日乘坐京A×××××大型普通客车从北京返回肥西,途经长丰当时天气为小雨转阴,车辆行驶视线不佳。(3)京A×××××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肥,驶离高速公路的照片,证实京A×××××大型普通客车于2015年10月4日早晨6点37分44秒从合肥市绕城高速“金寨路”出口驶出。(4)辩认笔录,证实经黄某乙辨认,汤道玲系2015年10月4日在高速上抢夺京A×××××大型普通客车方向盘的人。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孙某甲、张某甲、李某、金某、赵某、周某、沈某、朱某、黄某甲、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日至3日汤道玲与王兴翠连续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10月2日,肥西县桃花镇政府组织11名人员去北京接访,10月3日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将汤道玲、王兴翠找到并劝说其回合肥。汤道玲吵闹并躺在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大门口地上不愿回合肥,工作人员强行将汤道玲带上中巴车,沿高速往合肥行驶。在高速“牛驼服务区”,换乘租用的黄牌京A×××××大型普通客车,当时车上有11名接访人员、2名驾驶员、1名跟车人员以及汤道玲和王兴翠,共计16人。10月4日凌晨5时许,当时车人大多数人都很疲惫休息,车辆以时速80公里的速度行驶至“蚌合”高速长丰路段时,突然听到驾驶员大叫一声,后发现汤道玲趴在驾驶室发动机大盖上用手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导致车辆方向失控、走S型路线。后坐在第一排的孙某乙等人将汤道玲按倒,司机紧急刹车才将车辆控制住。汤道玲当是还在喊:“我不想活了,我不能活,你们都不要活了”。(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京A×××××号大型普通客车所在公司北京六安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10月4日,其坐在京A×××××客车的副驾驶位子上,当车辆在高速上往合肥方向行驶至长丰路段时,突然听到驾驶员大喊一声,抬头一看,发现那个之前不愿意上车的女的趴在发动机大盖上,用手拼命的抢夺方向盘,车子开始不受控制,走S路线并变道。同时,这个女边抢方向盘,边喊:“你们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们好过,我们一块死了算了”。后车上的人都醒了,政府的工作人员把她控制住,并把她拽到后排的座位上,驾驶员控制好车辆。当时阴天,“十一”期间高速上的车辆较多,差点造成交通事故。(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京A×××××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2015年10月3日,驾驶京A×××××客车从高速行驶去往合肥,当时车上有十几个人。10月4日,早晨5点多,车行驶至合肥绕城高速长丰路段时,突然有一个女的过来扳方向盘,被吓了一跳。车方向开始摇摆,后那个人被同车的人控制住后拉到车后面。从被扳方向盘到车辆重新上路约有几分钟的时间。当天是阴天,车辆行驶速度约每小时80公里。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10月1日至3日,连续三天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之后被送到马家楼救济服务中心,10月3日,镇政府的人来接访,因国家明文规定国庆长假不接访,故其不愿意上车,后被强制带上车。10月4日凌晨,接访人员都在睡觉,便上前抢夺方向盘,当时车上的人都“哄”掉了,都怕死,看到抢方向盘,都起来了,后来被谁按倒、拉开的不记得了。因为在车上受到了侮辱,被气糊涂了,一心想寻死,就喊:“我不想活了”,其他也没想什么。关于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道玲因对拆迁安置不服,提出信访诉求,其信访诉求经三级政府终结结论后,仍继续非法上访。自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2月份期间,先后十几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敏感区域非法上访,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道玲在其信访诉求经过三级终结后,继续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敏感地区上访,其行为虽为非正常上访,但上访期间并未实施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环社会秩序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故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汤道玲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为:被告人汤道玲在与接访人员共同乘坐大型普通客车,从高速返程的过程中,明知大型普通客车在高速上快速行驶并载有多名乘客,抢夺驾驶员方向盘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并危及车上人员及高速上行驶的其他车辆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仍然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致使车辆方向失控,使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险,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归案后,被告人汤道玲如实供述了其抢夺客车方向盘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汤道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汤道玲上诉提出其在案发当时因情绪失控,抢夺了驾驶员方向盘,但未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二审对上诉人汤道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此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道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汤道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其抢夺行驶中客车方向盘的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宏林

审 判 员  沈 昊

代理

审判员  汪 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佳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