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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4658号

张立波与银川市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立波,银川市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658号原告张立波,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银川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田长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波与被告银川市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银川市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故原告张立波自愿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立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文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