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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申96号

陈杏芳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聚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杏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聚龙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9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杏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赖柱君,广东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永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聚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郑月坤,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龙,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健津,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杏芳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聚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杏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 军

审判员 侯旭东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