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12524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2524号40000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2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马永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港开发区海杰路15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诉被告上海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陈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