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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2552号

熊发槐与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熊发槐,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552号原告熊发槐,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马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094265942。法定代表人荣腾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发槐诉被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发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发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发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