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73民辖终325号

上海嘉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赵旭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丽锋,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沈河区笑百事文化艺术交流工作室,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XXX-XXX号2-4-1。经营者赵志勇,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旭,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上海嘉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7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不是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而仅涉及被上诉人是否按期向上诉人提交了规定数量的作品以获取上诉人支付的相应报酬,故本案属于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应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编剧工作室合作协议》有关争议管辖的约定,由上诉人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编剧工作室合作协议》的内容涉及委托创作法律关系,故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当事人在签订的《编剧工作室合作协议》中约定,对争议或纠纷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有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凌 崧

审判员 杨馥宇

审判员 易 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