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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384-1号

刘肖鹏与商洛市商州区东店子果菜批发市场建设施工合同 纠纷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肖鹏,商洛市商州区东店子果菜批发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刘肖鹏,男。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东店子果菜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王丁顺,组长。刘肖鹏与商洛市商州区东店子果菜批发市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肖鹏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303.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东店子果菜批发市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将其承包费存放在屈志明的银行账户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东店子果菜批发市场(在屈志明名下的存款)在银行存款104858.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武

审判员  张小玉

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屈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