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2民初2451号

三门县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胡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门县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胡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451号

原告:三门县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溪北路55号。

负责人:韩胜太,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台保,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通信,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清。

原告三门县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与被告胡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与被告胡清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安居小区业主委��会以与被告胡清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县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丽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吴如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