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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65号

刘彦青申请李广有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彦青,薛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刘彦青被执行李广有被执行人薛保安刘彦青申请李广有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彦青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锋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士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