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金桥三路南、五景药业东1东6层4室(11)。
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欣,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桃连。
委托代理人:代俊斌,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桃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欣,被上诉人丁桃连的委托代理人代俊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小娟
审判员 王 薇
审判员 黄 更
审判员 张立新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