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092号罪犯严宇清,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日作出(1997)衢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宇清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严宇清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1998年4月7日作出(1998)浙法刑终字第1997-729号刑事判决书,以奸淫幼女罪,改判被告人严宇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2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严宇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宇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严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宇清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