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103号原告霍金丽,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管志鹏,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金丽与被告管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金丽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金丽负担。
审判员 张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