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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791号

袁利娟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利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791号申请人袁利娟,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2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复安乡华林寺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7********。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7号附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51027314Y。法定代表人吕亮,总经理。申请人袁利娟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已按照(2016)川1325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14662.76元。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