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茹,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乾源祥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法定代表人常献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献亭,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某公司经理,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方玲,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立案执行陈艳茹申请执行石嘴山市乾源祥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献亭、王方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51665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樊 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