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03民初481号

原告高永和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481号原告高永和。委托代理人高激光,男(系原告之子)。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桃山区大同街5号。法定代表人隋日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雪竹,黑龙江龙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和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00元减半收取646.00元由原告高永和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 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