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683号原告郭世强。委托代理人杨佳楠,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回民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强与被告郑州市回民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世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