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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8683号

郭世强与郑州市回民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世强,郑州市回民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683号原告郭世强。委托代理人杨佳楠,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回民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强与被告郑州市回民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世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