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399号
原告:许某。
被告:张某。
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此业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399号
原告:许某。
被告:张某。
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此业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