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9399号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399号

原告:许某。

被告:张某。

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此业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