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任波被执行人周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315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茜在银行的存款33904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周茜相当于33904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