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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227号

韦富良与廖国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富良,廖国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韦富良,证件号码450205194408241014。委托代理人黄五四,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柳州市社会事业保险管理局。被执行人廖国秀。韦富良与廖国秀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5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国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富良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国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富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国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富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俭为

审判员  梁加灵

审判员  罗淞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