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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544号

林伟波与曾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伟波,曾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林伟波,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曾小平,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林伟波与被执行人曾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