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36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宗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
王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36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宗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