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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367号

王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36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宗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