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275号
原告:内乡县王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乡县。
法定代表人:谭俊鼎,现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金阳,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王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乡县王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内乡县王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松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传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