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民初4950号

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与台州翁格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台州翁格泵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4950号

原告: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XX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琴云、林玲,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翁格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贯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庆明。

原告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翁格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晓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王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