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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384号

廖法柒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廖法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384号罪犯廖法柒,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法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256350元,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63675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23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法柒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1月因“三互小组成员”发现违规行为不劝止、不报告被扣1次分,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2.8分。2016年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法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