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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345号

刘铁利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铁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345号罪犯刘铁利,男,1990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邵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铁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南刑执字205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铁利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铁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